湖北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孝昌县交通运输局、湖北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民申42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孝昌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孟宗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易昕,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堂,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道班。
法定代表人:王红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孝昌县交通运输局因与被申请人湖北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以下简称亿豪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9民终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孝昌县交通运输局再审申请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中间计量汇总表》是伪造的,徐纪元和胡国友均因被开除而不再是孝昌县交通局的员工,无权代表孝昌县交通局签字,该汇总表上虽然加盖了公章,因盖章登记记录表上无登记,公章被偷盖,即使加盖了公章,因无单位负责人及制表人员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不应采信。孝昌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中间计量支付汇总表》是在2010年底工程完工直接投入使用后,于当年12月25日由亿豪公司、工程监理单位重庆育才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孝昌县交通运输局三方签章及经办人签名确认,孝昌县交通运输局虽然否认其工作人员的签名效力,但未否认其公章的真实性,原审对该汇总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无不当。孝昌县交通运输局称该汇总表系伪造,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孝昌县交通运输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苏 江
审判员 龚 璟
审判员 熊亚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凌贝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