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润通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2民初7213号
原告: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远航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淮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伟、陈思宇,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润通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天山路物产大厦804号。(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陈佑勇。
原告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润通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省润通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经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尚欠货款228,500元、利息96,463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08年,原、被告签订《变压器订货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2台变压器,总价款3,190,000元。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合同》,将合同总价款变更为3,09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8,5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江苏省润通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既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向本院提举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签订的《变压器订货合同》、《补充合同》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总价款3,190,000元,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总价款变更为3,090,000元。鉴于被告未对该证据予以质证,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对该证据予以评述。
2、发票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开具了3,190,000元的全额发票给被告。鉴于被告未对该证据予以质证,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对该证据予以评述。
3、付款凭证4张,证明被告已经支付部分货款2,861,500元。鉴于被告未对该证据予以质证,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对该证据予以评述。
4、技术服务报告,证明原告于2010年9月将合同约定的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并经被告验收合同。鉴于被告未对该证据予以质证,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对该证据予以评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08年4月29日签订《变压器订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产品型号为SF9-22000/110,数量2台。合同价格为3,190,000元。2010年9月,合同约定设备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质量保证期为一年。被告分别于2008年5月23日给付原告319,000元,于2009年3月4日给付2,392,500元,于2015年1月21日给付100,000元,于2016年1月26日给付50,000元。原告于2009年1月8日给被告开具了全额发票。2013年1月16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合同》一份,约定将案涉《变压器订货合同》总金额3,190,000元变更为3,09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江苏省润通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尚欠货款228,5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变压器订货合同》、《补充合同》、付款凭证可以证实,原、被告总合同金额为3,090,000元,已给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228,500元。因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已过,被告未提出异议,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给付尚欠货款228,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应付款之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在签订《变压器订货合同》后,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对逾期付款利息没有约定,被告于2016年1月26日最后一次付款,原告未对逾期付款提出异议,视为原告对被告给付货款的行为予以认可,故本院认为应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省润通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尚欠货款228,500元;
二、被告江苏省润通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228,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
三、驳回原告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7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江苏省润通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梁志昕
审 判 员  马 娜
人民陪审员  黄 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