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民终70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远航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翼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翼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3民初20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案涉房产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虽然可以转让,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完成相应的法定程序,即划拨土地上的房产在转让前必须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并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性质。基于上述条件和程序的要求,本案房产交易的履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非金钱债务能继续履行时,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同时也规定了除外情形,比如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等。审判实践中,常常基于利益衡量,即从经济角度看继续履行合同不效率或者从公平角度看继续履行不合理而否定继续履行,代之以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不动产买卖合同系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虽然增加了一部分条款,但均没有提及案涉房产土地权利性质及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办理问题,更没有明确出让金的承担问题。出让金问题的出现将打破原有的利益期待,也使交易利益失衡。综合上述原因,一审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欠妥。因此,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全面客观分析案件事实,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公正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3民初208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丁***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