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2民1898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市吉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新柳街后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群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住沈阳市浑南区。
申请人沈阳市吉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辽0112民初189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5053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市吉源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50536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