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嘉信智能消防系统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绿派日用品厂与被执行人长春博纳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嘉信智能消防系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辽07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绿派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南峰街道上童村。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长春博纳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超达创业园12-1号楼10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高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嘉信智能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超达创业园12-1号楼。
法定代表人居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绿派日用品厂与被执行人长春博纳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嘉信智能消防系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锦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2016)辽07执51号。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于2017年2月9日恢复执行,双方于2017年4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长春嘉信智能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交纳了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执行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锦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审判长姜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