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1493号
原告: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泛亚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河北省***市逐鹿县。
被告:长春***能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硅谷大街超达创业园12-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能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哲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