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嘉信智能消防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5983号 原告: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泛亚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法务专员。 被告:长春***能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超达创业园12-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长春***能消防系统有限公司财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能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称因与长春***能消防系统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对长春***能消防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原告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