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5983号
原告: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泛亚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法务专员。
被告:长春***能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超达创业园12-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长春***能消防系统有限公司财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能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称因与长春***能消防系统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对长春***能消防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原告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