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284民初2057号
原告:四会市大沙镇辉扬建筑安装工程部,经营场所:四会市大沙镇大沙新圩大布标仔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84MA4YYUT82Y。
经营者:*春阳,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会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植奇伟,广东会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岳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步行街金鹰阁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32842959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会市大沙镇辉扬建筑安装工程部诉被告岳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愿意私下友好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会市大沙镇辉扬建筑安装工程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0元,由原告四会市大沙镇辉扬建筑安装工程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