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602执恢344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步行街金鹰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湖大房地产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潇湘大道中段天马村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湖大房地产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602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8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湖大房地产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8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8月28日和2019年11月22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证券、理财产品、车辆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金额为保证金,不能进行扣划;于2019年9月23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有公积金信息;于2019年9月23日前往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名下房产已经在诉前财产保全期间进行了查封,但查封的房产所对应的土地已设立了抵押权,故查封的房产无法进行处置;于2019年8月28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发现有该信息;于2019年10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湖南湖大房地产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于2019年11月29日对被执行人湖南湖大房地产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1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22541元,已经执行到280000元,剩余274254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健
审判员*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