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683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婷婷,四川中舟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江苏工业园常顺路3号。
法定代表人:江耀轩。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竹劳人仲案[2022]33号仲裁裁决书】,现因以下第(1)项原因,已于二O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执行完毕(执行到位金额:赔偿款60000.00元、执行申请费800.00元),现予结案。
1、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
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