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霖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婷婷,四川中舟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江苏工业园常顺路3号。
法定代表人:江耀轩。
申请执行人***依据竹劳人仲案[2022]33号民事仲裁裁决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60000.00元。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2022)川0683执54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800.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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