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霖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执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婷婷,四川中舟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江苏工业园常顺路3号。
法定代表人:江耀轩。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川0683执5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执行费8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现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8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及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万静
书 记 员  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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