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民初2430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四川履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NMGH5K,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江苏工业园常顺路3号。
法定代表人:江耀轩,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2021年10月2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梦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贺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