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民初2081号
原告:***,女,出生于1967年1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四川履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绵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江苏工业园常顺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NMGH5K。
法定代表人:江耀轩。
原告***诉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莉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雪梅
书 记 员 贺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