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财保2539号
申请人: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84334。
被申请人:安徽联投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南淝河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833663X。
申请人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联投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928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联投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928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367元,由申请人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