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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723民初178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843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 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