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723民初178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843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 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