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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强圣家具有限公司、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91财保413号 申请人:合肥强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仪路42号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2913215L(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两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84334。 申请人合肥强圣家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2051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合肥强圣家具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强圣家具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2051元。 案件申请费1630元,由申请人合肥强圣家具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铭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