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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422民初6588号 原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843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56896947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工装饰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半岛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寿县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芜湖粤信投资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合肥建工装饰公司申请撤回对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寿县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芜湖粤信投资中心、***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于2022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合肥建工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阳光半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建工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阳光半岛公司给付合肥建工装饰公司设计费391,257.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0,619元(以391,257.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20年5月15日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5日为70,619元,后续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为461,876.47元。2.请求法院确认合肥建工装饰公司对前项设计费及利息在涉案工程拍卖、变卖时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阳光半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2日,合肥建工装饰公司与恒大地产合肥公司签订《2017-2018年度恒大系列楼盘安徽区域装修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恒大地产合肥公司委托合肥建工装饰公司作为恒大地产集团安徽地区开发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之一,双方协商订立的本协议作为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或其关联单位与合肥建工装饰公司签订具体设计合同的依据;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提供2017-2018年度恒大系列楼盘安徽区域装修工程电子版设计条件图,合肥建工装饰公司根据图纸进行2017-2018年度恒大系列楼盘安徽区域装修工程设计,具体设计范围以发包人要求为准。2017年11月15日,恒大地产合肥公司的关联单位阳光半岛公司因开发阳光半岛项目,委托合肥建工装饰公司对项目阳光半岛首期室内外装修深化设计,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合肥建工装饰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完毕该项目中的设计任务,设计文件经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审查合格。经双方确认,该项设计任务的结算价为391,257.47元,后阳光半岛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15日和2021年9月24日向阳光半岛公司出具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中一张汇票于2021年6月17日到期,经提示无法承兑,因此阳光半岛公司并未履行付款义务。故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阳光半岛公司未作答辩。 合肥建工装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17-2018年度恒大系列楼盘安徽区域装修施工图设计(合同)》1份,用于证明:恒大地产合肥公司委托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恒大地产集团安徽地区开发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之一,双方签订的该年度协议作为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或其关联单位签订具体项目设计合同的依据。 2.《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份,用于证明:根据合肥建工装饰公司与恒大地产合肥公司签订的协议,恒大地产合肥公司的关联单位阳光半岛公司因开发阳光半岛项目,将首期室内外装修深化设计委托给合肥建工装饰公司,合肥建工装饰公司除与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成立合同关系外,还与阳光半岛公司成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 3.设计费支付申请书3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张、设计结算书1份,用于证明:(1)双方认可该项目设计费为391,257.47元;(2)阳光半岛公司向合肥建工装饰公司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情况,阳光半岛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4.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11份,用于证明:合肥建工装饰公司提供的设计文件经专业机构审查合格,合肥建工装饰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阳光半岛公司应当付款。 上述证据经本院核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12日,合肥建工装饰公司与恒大地产合肥公司签订《2017-2018年度恒大系列楼盘安徽区域装修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恒大地产合肥公司委托合肥建工装饰公司作为恒大地产集团安徽地区开发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之一,该合同作为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或其关联单位与合肥建工装饰公司签订具体设计合同的依据。 2017年11月15日,合肥建工装饰公司依据前述合同与阳光半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工程合同》。双方对设计费的支付方式约定如下:发包人分批次移交设计任务,设计人按批申请进度款。设计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每批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并提交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及审查合格书给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核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每批设计费的80%(合同3.1条款)。发包人分批次移交设计任务,设计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每批次设计任务,并且该批次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结算完毕后,设计人提供结算面积(包括面积计算书),经发包人审核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该批次结算价款的95%(合同3.2条款)。设计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本合同范围内全部设计任务,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结算完毕后,发包人支付至本合同结算价款的100%(合同3.3条款)。合同签订后,合肥建工装饰公司按要求为阳光半岛公司进行了阳光半岛36#地块1#-10#住宅楼石材幕墙工程施工设计、恒大阳光半岛36-24#(综合楼)外幕墙工程施工设计、阳光半岛36#地块5#-10#商业楼石材幕墙工程施工设计、阳光半岛36#地块11-23#住宅门廊幕墙工程施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于2021年3月8日经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合肥建工装饰公司与阳光半岛公司结算上述施工图的设计费为233,416元。2021年5月16日,合肥建工装饰公司申请阳光半岛公司给付80%比例的费用计186,733元(233,416元×80%),阳光半岛公司**确认,但未支付该186,733元。 另查明:合肥建工装饰公司为阳光半岛公司设计的阳光半岛37#地块工程1-3#商业楼裙楼外装饰(石材干挂)工程施工设计文件、阳光半岛37#地块工程1-8#住宅楼外装饰(石材干挂)工程设计文件、阳光半岛37#地块工程4#、8#商业楼裙楼外装饰(石材干挂)工程设计文件、阳光半岛37#地块工程20-27#住宅楼外装饰(石材干挂)工程设计文件、阳光半岛37#地块工程24-27#商业楼裙楼外装饰(石材干挂)工程设计文件、阳光半岛37#地块工程1-19#住宅/1-4#、8#、9#商业楼钢结构玻璃雨棚工程设计文件、阳光半岛36#地块工程1-3#综合楼12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文件,已于2019年9月11日经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审查合格。2020年5月15日,合肥建工装饰公司分两次向阳光半岛公司申请给付设计费96,244.8元、61,596.67元,阳光半岛公司分别向合肥建工装饰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2份,金额分别为96,244.8元、61,596.67元,合肥建工装饰公司申请兑付时,经提示无法承兑。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合肥建工装饰公司按要求为阳光半岛公司完成了前述施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双方进行了设计费结算,阳光半岛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合肥建工装饰公司设计费。上述3笔设计费中的96,244.8元、61,596.67元,因阳光半岛公司已开具承兑汇票,应认定符合付款条件;另一笔233,416元,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阳光半岛公司应按80%的比例支付186,733元;该笔233,416元的剩余20%,是否已达支付条件,欠缺证据证明。阳光半岛公司未支付应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合肥建工装饰公司诉求阳光半岛公司按照年利率12%支付欠款利息,没有合同依据,本院确定阳光半岛公司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5月15日起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对于合肥建工装饰公司诉请确认其对涉案工程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344,574.47元(96,244.8元+61,596.67元+186,733元);并以344,574.4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5月15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欠款时止。 二、驳回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8元,减半收取计4,114元,由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62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逾期将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余额491元,由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在办理诉讼费退费时冲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一,本院案款账户 户名:寿县人民法院其他案款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县支行。 账号:1006××××5986。 附二,本院诉讼费账户 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开户银行:邮储银行寿县十字街支行 账号:1004××××0001。 附三,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