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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181民初338号 原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工公司)与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恒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粤恒置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748716.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7325.07元(详见清单,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为776041.63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对涉案工程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2日,原告合肥建工公司与案外人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合肥公司)签订《2017-2018年度恒大系列楼盘安徽区域装修施工图设计》,约定恒大地产合肥公司委托合肥建工公司作为恒大地产集团安徽地区开发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之一,双方协商订立的本协议作为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或其关联单位与合肥建工公司签订具体设计合同的依据;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提供2017-2018年度恒大系列楼盘安徽区域装修工程电子版设计条件图,合肥建工公司根据图纸进行2017-2018年度恒大系列楼盘安徽区域装修工程设计,具体设计范围以发包人要求为准。2020年5月8日,恒大地产合肥公司的关联单位粤恒置业公司因开发恒大湖山半岛住宅项目,委托合肥建工公司对项目住宅GRC深化设计,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合肥建工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完毕该项目中的设计任务。之后,因原告提交的设计材料满足被告设定的目标进度,被告同意给予原告赶工奖72979.56元,并于2021年7月8日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根据粤恒置业公司提供的图纸,原告完成的案涉项目恒大湖山半岛住宅GRC深化设计工程设计费为675737元;但粤恒置业公司未按约支付该项目设计费。经原告催告,粤恒置业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张金额为608163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案涉工程设计费用。但鉴于原告承接被告关联公司的其他恒大项目到期汇票均未能承兑的现象,故原告认为被告已不具备正常履行能力。综上所述,合肥建工公司完成设计任务后,被告应当支付设计费,经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粤恒置业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 合肥建工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2017?2018年度恒大系列楼盘安徽区域装修施工图设计。证明目的:恒大地产合肥公司委托合肥建工公司作为恒大地产集团安徽地区开发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之一,双方协商签订年度协议作为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或其关联单位签订具体项目设计合同的依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关于恒大地产安徽区域装修工程设计的年度合作合同关系。 证据二、安徽恒大湖山半岛住宅GRC深化设计合同。证明目的:1.根据原告与恒大地产合肥公司签订的协议,恒大地产合肥公司的关联单位粤恒置业公司因开发安徽恒大湖山半岛住宅项目,将该项目的深化设计委托给合肥建工公司,为此合肥建工公司除与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成立合同关系外,还与粤恒置业公司成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2.合同的最后部分就GRC深化设计按照18元/㎡(不含增值税)。 证据三、安徽恒大湖山半岛项目设计费支付申请(2张)、设计结算书〔赶工奖〕、安徽恒大湖山半岛住宅GRC深化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证明目的:1.该项目设计费为675737元。安徽恒大湖山半岛住宅GRC深化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二第一条明确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赶工奖为72979.56元,两项合计748716.56元。2.结合被告及其关联公司在其他项目向原告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情况以及本案的608163元的承兑汇票,承兑日期为2022年1月15日,被告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应当履行付款义务。3.2020年9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支付申请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90%的设计费即608164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并于2021年1月15日向原告开具了一份票号为210237520321420210115822658842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608163元,到期日为2022年1月15日,该票据无法兑现,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675737元加上赶工奖72979.56元,合计为748716.56元,也就是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形成过程。 证据四、滁州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34118119041001031-TX-109、3411811904100103-TX-110、3411811904100103-TX-111、3411811904100103-TX-112)、符合证明(出具单位为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证明目的:原告为被告设计的图纸经专业机构审查合格,原告己经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12日,原告合肥建工公司与案外人恒大地产合肥公司签订《2017-2018年度恒大系列楼盘安徽区域装修施工图设计》,约定恒大地产合肥公司委托合肥建工公司作为恒大地产集团安徽地区开发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之一,双方协商订立的本协议作为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或其关联单位与合肥建工公司签订具体设计合同的依据;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提供2017-2018年度恒大系列楼盘安徽区域装修工程电子版设计条件图,合肥建工公司根据图纸进行2017-2018年度恒大系列楼盘安徽区域装修工程设计,具体设计范围以发包人要求为准。2020年5月8日,恒大地产合肥公司的关联单位粤恒置业公司因开发恒大湖山半岛住宅项目,委托合肥建工公司对项目住宅GRC深化设计,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合肥建工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项目中的设计任务,根据粤恒置业公司提供的图纸,原告完成的案涉项目恒大湖山半岛住宅GRC深化设计工程设计费为675737元。因原告提交的设计材料满足粤恒置业公司设定的目标进度,粤恒置业公司同意给予原告赶工奖72979.56元,并于2021年7月8日以签订的《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因粤恒置业公司未按约支付该项目设计费,经原告催索,粤恒置业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张金额为608163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案涉工程设计费用。但因被告的支付能力原因,原告至今未获得设计费和赶工奖,致原告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订立的相关合同和具体设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肥建工公司按约为粤恒置业公司完成了工程设计,费用675737元和赶工奖72979.56元已经得到粤恒置业公司的认可,且已经开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仅是汇票未能兑现而已,粤恒置业公司当应向设计人合肥建工公司支付设计费和赶工奖748716.56元。原告主张从提起诉讼之日至还清款项时止的利息符合规定,可以支持。对于合肥建工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涉案工程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原告并非工程承包人,不符合法律对优先受偿的规定,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计费和赶工奖748716.56元及利息(利息以748716.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560元,减半收取5780元,由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