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民辖终6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常州月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4133742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一审原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843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阜阳市星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南京路东侧、人民路南侧壹号府邸S3号楼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T79L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常州月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因与一审原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阜阳市星港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2)皖1202民初14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常州月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不应为本案共同被告。本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壹号府邸营销中心装饰工程施工及工程款结算产生的纠纷,一审法院经过初步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将本案案由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正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志
审 判 员 郭 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