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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022民初1250号 原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843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与银屏路交口恒大广场2号地块商务写字楼51层5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38558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黄山华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东临溪镇一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73166168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工装饰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合肥公司)、被告黄山华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建工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大地产合肥公司、被告华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建工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474846.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226元(以474846.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报价1年期利率的标准,暂自2021年1月4日计算至2021年11月4日为15226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490072.52元;2、判令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在对涉案工程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2日,合肥建工装饰公司与恒大地产合肥公司签订《2017-2018年度恒大系列楼盘安徽区域装修施工图设计》,约定恒大地产合肥公司委托合肥建工装饰公司作为恒大地产集团安徽地区开发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之一,双方协商订立的本协议作为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或其关联单位与合肥建工装饰公司签订具体设计合同的依据;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提供2017-2018年度恒大系列楼盘安徽区域装修工程电子版设计条件图,合肥建工装饰公司根据图纸进行设计,具体设计范围以发包人要求为准。2018年11月14日,恒大地产合肥公司的关联单位华泰公司因开发黄山恒大林溪郡项目,委托合肥建工装饰公司对项目室内及幕墙装修深化设计,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黄山恒大林溪郡项目室内及幕墙装修深化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合肥建工装饰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完毕该项目中的设计任务。根据双方签署的《设计结算书》,该项设计任务的结算价为456928元,另外由于合肥建工装饰公司的工程进度达到华泰公司设定的目标进度,华泰公司同意向合肥建工装饰公司支付赶工奖17918.52元,合肥建工装饰公司多次催要,恒大地产合肥公司、华泰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原告诉至本院。 恒大地产合肥公司、华泰公司未作答辩。 合肥建工装饰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7-2018年度恒大系列楼盘安徽区域装修施工图设计,证明恒大地产合肥公司委托合肥建工装饰公司作为恒大地产集团安徽地区开发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之一,双方协商签订年度协议作为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或其关联单位签订具体项目设计合同的依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关于恒大地产安徽区域装修工程设计的年度合作合同关系;2、黄山恒大林溪郡项目室内及幕墙装修深化设计工程合同,证明根据原告与恒大地产合肥公司签订的协议,恒大地产合肥公司的关联单位华泰公司因开发黄山恒大林溪郡项目室内及幕墙装修深化设计工程项目,委托合肥建工装饰公司对该项目的室内及幕墙装修深化设计,为此合肥建工装饰公司除与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成立合同关系外,还与华泰公司成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3、2020年9月25日设计费支付申请及电子银行承兑汇票、2021年1月4日设计费支付申请及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黄山恒大林溪郡室内及幕墙装修深化设计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二),证明合肥建工装饰公司履行完毕设计任务后,双方确认该项目设计结算价为474846.52元(456928元+赶工奖17918.52元);4、原告交给被告的图纸,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被告应付款的时间应为图纸送审通过后。 上述证据经本院核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12日,原告合肥建工装饰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合肥公司签订《2017-2018年度恒大系列楼盘安徽区域装修施工图设计》,约定恒大地产合肥公司委托合肥建工装饰公司作为恒大地产集团安徽地区开发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之一,双方协商订立的本协议作为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或其关联单位与合肥建工装饰公司签订具体设计合同的依据;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提供2017-2018年度恒大系列楼盘安徽区域装修工程电子版设计条件图,合肥建工装饰公司根据图纸进行2017-2018年度恒大系列楼盘安徽区域装修工程设计,具体设计范围以发包人要求为准;并将具体项目应采用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作为合同的附件三。 2018年11月14日,恒大地产合肥公司的关联单位华泰公司因开发黄山恒大林溪郡项目,委托合肥建工装饰公司对项目室内及幕墙装修深化设计,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黄山恒大林溪郡项目室内及幕墙装修深化设计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合肥建工装饰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完毕该项目中的设计任务,经双方结算,该项设计任务的结算价为456928元(149321元+307607元)。 2021年7月,合肥建工装饰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黄山恒大林溪郡室内及幕墙装修深化设计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二),该协议约定:因合肥建工装饰公司的工程进度达到华泰公司设定的目标进度,华泰公司同意支付合肥建工装饰公司赶工奖17918.52元,赶工奖随应付工程款一次性支付。 此后,合肥建工装饰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肥建工装饰公司与恒大地产合肥公司、华泰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肥建工装饰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黄山恒大林溪郡项目室内及幕墙装修深化设计、交付设计成果,并与华泰公司进行设计结算,华泰公司欠合肥建工装饰公司设计费及赶工奖474846.52元应当及时支付,其拖延未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支付设计费的民事法律责任;恒大地产合肥公司作为华泰公司的控股公司,应当与华泰公司承担共同支付责任。现合肥建工装饰公司要求恒大地产合肥公司、华泰公司支付设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原告关于对涉案工程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黄山华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及赶工奖474846.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74846.5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6元、保全费297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黄山华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