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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焕发建筑五金有限公司、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7391号 原告:江苏焕发建筑五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P48B3XR,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宽兵,江苏华旦天***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84334(1-5),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江苏焕发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立案。 原告江苏焕发建筑五金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主要经营幕墙配件、标准件、金属冲压件、管道件、紧固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等产品。2019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于2019年4月17日就幕墙辅材产品采购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约定了材料名称、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付款及结算方式、解决争议办法等(具体内容见合同)。之后原告将合同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公司全权代表人**,但被告公司截止双方对账之日一直没有回传。截止2020年8月14日,双方通过微信对账,被告公司已确认合计货款468456.8元,已经支付25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18456.8元,原告已经按被告公司的要求出具了360895.2元的税票。之后原告一直通过微信、电话及上门催款,均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18456.8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并承担本案的律师费8000元及诉讼费用。 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赖以起诉的采购合同是不成立的合同,且还是其伪造的合同,被告提供的采购合同是真实的,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申请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约定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法院有且仅有申请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兴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提交的《材料采购合同》是其在被告方经办人**通过手机微信发送的合同版本上修改的,该合同未填写产品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且修改后的合同,被告并未认可,而被告提交的《材料采购合同》中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且原、被告均在合同中加盖了单位印章,故原、被告双方应以被告提交的合同作为履行依据,而该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被告提交的《材料采购合同》,可以确定甲方为购货方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而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四楼,故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合法有效,合肥市高新区全称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该案应由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异议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