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2456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大连海洋岛丰盈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6号国际金融大厦17楼E室海洋岛水产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05113918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务服务中心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1068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彬,系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辽0213民初245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大连海洋岛丰盈水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相当于14,00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后因大连海洋岛丰盈水产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撤销对申请人大连海洋岛丰盈水产有限公司招商银行4119××××0666_00002账户的执行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海洋岛丰盈水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大连海洋岛丰盈水产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4119××××0666_00002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