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大连长兴岛港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72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港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终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平台查询及线下传统方式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