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云0127民初3408号 原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巷保税区跃进路航务中心8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4月29日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系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91年4月15日出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原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2年12月2日,云南**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2801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被告向***支付赔偿款284,362元,案件受理费4,736元由原告、被告负担。其后,原告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2023)云28民终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支付全部赔偿款284,362元,并多次向被告主张一半份额,被告多次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44,549元(其中142,181元为赔偿款,2,368元为案件受理费);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144,54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债权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 被告***辩称:本案已经法院两审,但我对判决仍不服,目前我已经就案件向云南省高院申诉,只是目前还没有结果。另外,即使本案判决我承担责任,我也没有偿还能力。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案外人***是挖掘机驾驶员,但没有挖掘机驾驶从业资格证,被告中交公司向被告***经营的**勐罕洪运机械租赁经营部租赁××道施工。**勐罕洪运机械租赁经营部经营范围包含挖掘机租赁。2021年期间,***与被告***通过微信协商一致,约定***为***在隧道驾驶挖掘机,工作时间听从***安排,工资1万元每月。2021年3月2日起***开始到被告***所在工地(**市)为被告驾驶挖掘机进行施工。2021年3月4日,***在隧道工作过程中被自己所驾驶的挖掘机黄油喷射到右眼,导致右眼受伤。后经鉴定,***伤残程度鉴定达7级。 该事故发生后,***向云南省**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申请追加中交公司为被告并承担责任。经该院审理作出(2022)云2801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交公司向***支付赔偿款284,362元,本案案件受理费7,894元,由***负担3,158元。由***、中交公司负担4,736元。该判决作出后,中交公司不服,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2023年5月30日作出(2023)云28民终674号判决,驳回中交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23年6月29日,中交公司根据判决向***支付赔偿款284,362元。(2022)云2801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中交公司承担4,736元诉讼费,中交公司尚未交纳。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2021)云0127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2022)云01民终6604号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收条、微信转账凭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与***达成开挖掘机的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作为接受劳务的***应对***受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与***达成开挖掘机的劳务关系中,作为**勐罕洪运机械租赁经营部的经营者未严格审查***是否具有开挖掘机的资质,对事故发生具有相应责任。原告中交公司将挖掘承租事宜交给被告***经营的**勐罕洪运机械租赁经营部,但未就安全生产进行约定,导致***招录无挖掘机驾驶资质的***在施工工地开挖掘机,在挖掘机修理过程中无能力规范操作而引发事故,故原告中交公司对事故发生具有相应责任。综上,原、被告对事故发生过错相当。现原告中交公司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144,549元,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本院支持被告***支付原告中交公司***损失284,362元的50%,即142,181元;但因原告中交公司目前未实际承担(2022)云2801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中交公司应承担的4,736元诉讼费,故对中交公司诉请被告***支付诉讼费2,368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七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142,181元; 二、驳回原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段 懂 书 记 员 *** 附件 嵩明县人民法院 判后(调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后,判后(调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联系电话:0871-67912033、0871-6625****)。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嵩明县人民法院或者与嵩明县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注明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联系电话:0871-67912033、0871-6625****),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