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桂0722民初146号
原告:广西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石和工业园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9687751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106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西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广西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西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88元,减半收取6244元,由广西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