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圣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7民终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三百间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2242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圣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苏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6177058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106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圣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22)皖1723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244元,减半收取19122元,由上诉人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珺 审判员  **姣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