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额敏县伍兴五金机电总汇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221民初1299号
原告:额敏县伍兴五金机电总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21MA77UY4J3K。
住所地:额敏县上户路十地段。
经营者:伍祖国,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现住新疆额敏县上户路十地段。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石家庄友谊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额敏县伍兴五金机电总汇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5月9日,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额敏县伍兴五金机电总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投递费150元,合计825元(原告额敏县伍兴五金机电总汇已预交),由原告额敏县伍兴五金机电总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