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奉化蓝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3执4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奉化蓝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奉化区方桥街道长河南路5号16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H6QT12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奉化蓝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1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148913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7849元、执行申请费88889.14元。 本次执行过程中,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207套预售房产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据案涉标的,本院依法预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市奉化区宁南新城月映***1幢1704、1604、1504、1404、1304、1204、1104、1004、904、804、704、604、504、404,304、204、1803、1703、1603、1503共计20套房地产,上述房产尚处于预售阶段未办理正式权证。本院认为,以上预查封房地产可在具备执行条件后再行处置,故本案现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应当予以终结执行。截止2023年7月26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案款2148913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7849元、执行申请费88889.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13执43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现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