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97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与八一路交叉口百盛国际25楼25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作出(2023)津0114民初97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5680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3)津0114执保2460号对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楠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