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佳吉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宏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川0105民初3221号 原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佳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433号2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宏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百花潭路8号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工公司)与被告四川佳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吉物流公司)、四川宏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受理后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吉物流公司、**劳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佳吉物流公司向河北建工公司支付9532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953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31日为82429元);2.佳吉物流公司、**劳务公司向河北建工公司支付40051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0051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1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31日为187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佳吉物流公司、**劳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9日,河北建工公司与佳吉物流公司、**劳务公司共同签订《解除工程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协议》),约定佳吉物流公司应当向河北建工公司交纳管理费及工资共计953200元。该协议解除后,本项目发生的任何劳务费、材料、租赁、分包等费用,全部由佳吉物流公司、**劳务公司承担,与河北建工公司无关,协议生效后一周内付清上述全部款项。经河北建工公司多次催要上述款项,佳吉物流公司一直推诿搪塞,不仅没有支付任何款项,而且河北建工公司还因**劳务公司在本项目的四名员工起诉,导致河北建工公司损失了400519元。佳吉物流公司、**劳务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河北建工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 佳吉物流公司、**劳务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7日,佳吉物流公司向河北建工公司出具《***》,承诺由河北建工公司承建的四川双龙铁路物流园项目,由于前期资金全部由佳吉物流公司垫资施工,在资金未到位之前,佳吉物流公司所收取的所有保证金及分包合同所引起的一切债务,法律纠纷全部由佳吉物流公司承担,与河北建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也不给河北建工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2020年10月9日,佳吉物流公司(甲方)、河北建工公司(乙方)、**劳务公司(丙方)签订《解除协议》,载明:1.甲乙丙三方自愿解除前述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原合同;2.经三方对已完工程量核算统计,截止2020年12月30日,乙方共计完成工程量8331.66万元,由于甲万至今未付乙方任何工程款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为本项目己完成产值8331.66万元的1%的利润及甲方派驻现场人员工资12万元,共计953200元。乙方不再提出其他费用要求。以上协议解除后,本项目发生的任何劳务费等费用,全部由甲方、丙***,与乙方方无关;3.甲方承诺合同同生效后一周内落实协议第2条的相关承担费用。甲方承诺乙方因本工程与原分包供应商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若有债务由甲方全部承担。 2020年12月15日,**劳务公司向河北建工公司出具《***》,承诺**劳务公司就案外人**、****、***、***因拖欠工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劳务公司承担,并且就四川双龙铁路物流园项目发生的劳务费用由**劳务公司承担,与河北建工公司无关。 另查明,1.2020年11月25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就案外人**、****、***、***与河北建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作出判决,其中(2020)川1702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判决河北建工公司向**支付工资等合计71718元;(2020)川1702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判决河北建工公司向***支付工资等合计143678元;(2020)川170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判决河北建工公司向****支付合计56839元;(2020)川1702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判决河北建工公司向***支付工资等合计122379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河北建工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0月27日,河北建工公司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扣划执行款72699元、124485元、145738元、57597元,合计400519元。 2.2023年2月2日,河北建工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解除协议》、《***》2份、(2020)川1702民初3246号、3252号、3253号、3255号民事判决、(2021)川1702执1486号至1489号执行通知书、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列表、当事人**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引起纠纷的法律事实持续发生至2021年1月1日之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三方签订的《解除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工程款。《解除协议》约定佳吉物流公司应当在协议生效后一周内即2020年10月16日前向河北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项953200元,现佳吉物流公司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照该《解除协议》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对河北建工公司主***物流公司支付953200元工程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佳吉物流公司未按约付款已构成违约,河北建工公司主***物流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未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劳务费。根据《解除协议》及《***》约定,案涉项目所产生的劳务费应由佳吉物流公司、**劳务公司承担,现基于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导致河北建工公司被强制执行劳务费等费用400519元,河北建工公司即取得***物流公司、**劳务公司追偿的权利,因三方未约定劳务费等费用的支付期限,故河北建工公司可随时要求佳吉物流公司、**劳务公司支付。故本院对河北建工公司主***物流公司、**劳务公司支付400519元劳务费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代偿费用的资金占用利息。基于前述认定,佳吉物流公司、**劳务公司逾期未支付劳务费,构成违约,给河北建工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河北建工公司主***物流公司、**劳务公司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起算点应调整为2023年2月2日。 综上,本院对河北建工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四川佳吉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9532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9532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 二、四川佳吉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宏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40051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00519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 三、驳回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9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494元,由四川佳吉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宏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雷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