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2民初10154号
原告:汝州市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57239282W。
法定代表人:**全,经理。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友谊北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汝州市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汝州市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州市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汝州市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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