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404民初308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9年10月12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迎,上海海华永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现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顾 旭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倩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