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0404民初11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合肥市人,原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天(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现原告***申请对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雪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