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中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4民初6847号 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村四组。 被申请人:天津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123号(钰泰商务中心101-1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深宝产业园1号楼5门40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553974.7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3974.79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29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