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丰辉型材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民辖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丰辉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三里屯。
法定代表人:封庆山,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丰辉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平安路与帝喾大道交叉路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丰辉型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河南丰辉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7民初3657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北省正定县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2010年10月河北丰辉型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河南省××××中段西侧,即不动产所在地为河南省内黄县,故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北丰辉型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