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12158号 原告:**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公司与被告沈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