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12158号
原告:**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公司与被告沈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