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303民初2225号
原告:海南区拉僧仲鑫贺建材经销部,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街道拉僧仲大街公园路西海天花园商住1号楼342号。
经营者:***,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海南区拉僧仲鑫贺建材经销部诉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原告海南区拉僧仲鑫贺建材经销部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区拉僧仲鑫贺建材经销部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南区拉僧仲鑫贺建材经销部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南区拉僧仲鑫贺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