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123民初2776号
原告:杨某某,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内蒙古某某装饰装修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内蒙古某某装饰装修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某某公司向杨某某支付工资14,600元;2.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对欠付工资14,600元承担先行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塞尚云科住宅楼项目工程地点在和林格尔县新区,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某某公司作为分包单位负责一体板安装,杨某某受某某公司雇佣,负责在项目B1号楼安装一体板,经过结算,杨某某完工面积292㎡,工价50元/㎡,共计14,600元。某某公司向杨某某出具一体板人工工资说明,并承诺于2023年12月结算支付。到期后,某某公司一直未按约支付。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据此,某某公司作为分包单位拖欠杨某某工人工资,河北某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支付,对工人工资负有先行清偿责任。杨某某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某某公司雇佣杨某某为其承包的和林格尔塞尚云科住宅楼项目进行一体板安装。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某某公司出具《一体板人工工资说明》,说明中明确记载:“杨某某已完工面积为292㎡,工价为50元/㎡,应得工资为人民币14,600元......我司定于2023年12月对上述金额进行结算。”说明落款处盖有某某公司公章。后某某公司未向杨某某支付工资,遂引起本案诉讼。
某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杨某某已按照某某公司的要求提供一体板的安装服务,某某公司亦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杨某某的工资,现某某公司迟迟未付杨某某工资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杨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14,600元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内蒙古某某装饰装修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杨某某工资14,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元,由内蒙古某某装饰装修幕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已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