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01184号

原告:吉林省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希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扬,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吉林省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申请人吉林省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责令***提交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缴费明细,以证明***与第三方存在劳动关系,骏源公司无法与***签订劳动合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其本人填写的《工作申请表》中填写的工作时间为1992年至2018年,期间一直有工作单位接续,***如与第三方存在劳动关系,由第三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其无法与骏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骏源公司也无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缴费明细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应在本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于2021年6月28日前向本院提交其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缴费明细。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本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审判员  王占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