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723民初1159号
原告:**会,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
原告:***,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
原告:***,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通榆县。
原告:***,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前**。
原告:***,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前**。
原告:**,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
原告:**,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XXXX44RNB4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会、***、***、***、***、**、**、***与被告吉林省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桑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