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合瑞成建筑有限公司

4121苏州高新区通安大坞钢管租赁站与江苏合瑞成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4121号之一
原告:苏州高新区通安大坞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华山村石矿内。
经营者:徐海凡,男,198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合瑞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5号君风生活广场3幢1205室。
法定代表人:吴会平。
原告苏州高新区通安大坞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江苏合瑞成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高新区通安大坞钢管租赁站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高新区通安大坞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56元,保全费4420元,合计10176元,由原告苏州高新区通安大坞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詹立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