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5488号
原告:***,女,1972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成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XQT0BXC,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5号君风生活广场3幢1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4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