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3506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鑫之和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UW9QE5K,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路711号(A1区10-12号)。
法定代表人:**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夏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WHJ6T85,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石澄路新盛百邻广场9号9层905室。
法定代表人:**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合瑞成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XQT0BXC,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5号君风生活广场3幢1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鑫之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合瑞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鑫之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阴市鑫之和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鑫之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7元,保全费2664元,合计6531元(江阴市鑫之和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鑫之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包煜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