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3409号
原告:江苏合瑞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5号君风生活广场3幢1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街。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96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员工。
原告江苏合瑞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保函欺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苏合瑞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合瑞成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合瑞成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