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3706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合瑞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5号君风生活广场3幢12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孙***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俐玛精密测量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产业路以西汇凯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合瑞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俐玛精密测量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后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22年10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与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合瑞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俐玛精密测量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7160元,由原告江苏合瑞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7532元,由被告俐玛精密测量技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 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