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1民初528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浩海疏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荣利街8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浩海疏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鲁0781民初528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了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浩海疏浚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