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海疏浚装备有限公司

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东浩海疏浚装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0781行审672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青州市北城大街56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浩海疏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经济开发区荣利街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083998952B。
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山东浩海疏浚装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青国土资行申字[2017]第128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