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海疏浚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浩海疏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5民初416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东浩海疏浚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浩海疏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浩海疏浚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