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中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赣州中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91执593号
申请人赣州中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05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小青,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赣州中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5)***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勇军
审判员***
审判员丁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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